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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点击数:97次  发布时间:2024/05/27 14:38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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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指出,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支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含提升站)、村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不包括户厕化粪池)建设,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以及开展“绿盈乡村”创建的村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相关任务。支持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等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事项。

内容提到根据各县(市、区)成效评估情况,2025年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好、设施整体运行稳定、有创新做法的县(市、区),分三档给予奖励,第一档奖励800万元(1个)、第二档奖励500万元(2个)、第三档奖励300万元(3个)。具体工作成效评估由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奖励资金应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或运行维护管理。

全文如下: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5月11日

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闽政办﹝2021﹞28号),推进美丽中国先行示范省建设,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励引导各地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支持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

各市、县(区)应加强涉农、涉水等专项资金统筹整合,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要求,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和重点区域的支持力度。

(三)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省级资金均应支持纳入省级储备库的项目,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坚持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较好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较好地区的激励。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指导市、县(区)做好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储备,每年分解下达工作目标,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内容,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督促和指导市、县(区)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项目申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驻各县(市、区)的机构,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开展项目储备,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项目组织实施以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支持农村生活污水管网(含提升泵站)、村庄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及资源化利用设施(不包括户厕化粪池)建设,重点治理转型融合城郊类、集聚提升中心类、保护开发特色类村庄,优先治理环境问题突出、乡村振兴试点等重点村庄,以及开展“绿盈乡村”创建的村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相关任务。

(二)土壤污染防治。支持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等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六条 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资金,优先支持已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机制以及已经落实运行维护经费的市、县(区)。

(一)按照纳入省级储备库项目年度建设任务的受益人口(权重为80%)、受益村庄数量(权重为20%)进行资金分配,并对不同县(市、区)分四档设置相应的系数。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巩固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实施方案》的省级补助分档县(市、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补助系数为2.5,省级转移支付第一档的县(市、区)补助系数为2,省级转移支付第二档的县(市、区)补助系数为1.5,其他县(市、区)补助系数为1。同等条件下,纳入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试点名单的县(市、区),补助系数可上浮30%。

(二)根据各县(市、区)成效评估情况,2025年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好、设施整体运行稳定、有创新做法的县(市、区),分三档给予奖励,第一档奖励800万元(1个)、第二档奖励500万元(2个)、第三档奖励300万元(3个)。具体工作成效评估由省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奖励资金应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或运行维护管理。

(三)列入全国黑臭水体治理清单的,按照年度治理任务进行资金分配。

第七条 用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根据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项目储备情况等进行资金分配。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年度财政预算要求时间,按规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待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将专项资金全部下达。

市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资金、绩效目标分解下达到具体实施单位,并向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报备。每季度应将资金执行及项目实施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并按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监控。每年1月20日前,应将上年度工作实施进展、资金投入(含市县投入)、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等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财政厅。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和管理制度,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确需安排的,需按照当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履行必要的补库手续。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申报窗口全年开放,三年未执行的在库项目将自动出库,形成项目更替的良性循环。

第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要求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地相关部门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入库。

第十一条 每年3月、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完成各地申报项目的两次集中审核工作,可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省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各地应当按照中央和省级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加强项目规划,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对符合年度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各地可以随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及时做好项目审核和入库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转移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强化绩效跟踪管理,严格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每年度根据上年度各地预算执行率、绩效评价结果、项目储备、审计情况对资金分配测算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结余结转资金,按照现行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级财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福建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奖代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资环〔2021〕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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