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 00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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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定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点击数:169次  发布时间:2024/04/19 15:08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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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征求《定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日期为2024年4月16日至5月1日。

公告显示,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交费”的原则征收,城市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 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 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应当按照区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城镇垃 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其中,市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含友谊、永定、中川、东河、福台、石坪村民)按人收取,每人每月 0.5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按在册实有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1.00元;餐饮业户 (含宾馆内餐饮、单位食堂)和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酒吧、茶吧等休闲娱乐场所, 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交通运输业(从事客货营运的车辆):2吨(20座)以上 货(客)车,每辆每年40元;2吨(20座)及以下货(客)车,每辆每年30元(农用运输车免收)。

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区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或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 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 应缴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全文如下: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定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规范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定西市物价局、定西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定西市区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批复》(定价费发〔2009〕7号)的文件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甘税函〔2021〕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制定了《定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日期2024年4月16日-5月1日。

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传真:0932-8212567

邮箱:adqzfhcxjsj@163.com

附件:《定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6日

定西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规范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定西市物价局、定西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定西市区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批复》(定价费发〔2009〕7号)的文件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甘税函〔2021〕15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应避免多头收费、重复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费用,不含垃圾收集至统一设置的垃圾中转站前的清扫、运输、保洁等费用。

第四条  区税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缴纳税务人到所在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或政务大厅填写《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自行向税务部门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开具缴纳凭证,并向相关部门提供收费清单。

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区环卫站等单位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代征单位,按照各自的管理区域,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工作,确保其足额征收。

第五条 区财政、市场监管、审计、发改等部门对收费项目、标准、资金收缴及资金管理情况要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区市场监管部门对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查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谁产生、谁交费”的原则征收,城市规划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应当按照区级人民政府核定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杜绝坐收坐支现象的发生。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采取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市区常住居民和暂住人口(含友谊、永定、中川、东河、福台、石坪村民)按人收取,每人每月0.5元;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单位承担)按在册实有职工人数收取,每人每月1.00元;

(三)住院病人(由医疗单位承担)每床每月0.50元,按实际床位数的70%收取;

(四)宾馆、旅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00元,按实际床位数的70%收取;

(五)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承担),每人每学期1.00元(除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学生);

(六)餐饮业户(含宾馆内餐饮、单位食堂)和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酒吧、茶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每月每平方米0.20元,每月最高不超过300元;

(七)个体批发、零售商店等各类营业门店,专业市场零售摊位、早餐及夜市摊点,每月每平方米0.20元;

(八)个体医疗机构、诊所,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九)交通运输业(从事客货营运的车辆):2吨(20座)以上货(客)车,每辆每年40元;2吨(20座)及以下货(客)车,每辆每年30元(农用运输车免收)。

(十)不宜按人或单位收取的,根据实际垃圾产生量,按吨位折算,每吨35元;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自行将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单位,每吨垃圾收取处理费15元。

第九条  对特殊群体实行减免制度: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下岗失业相关证件及营业执照,在三年内按相应标准减半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对托养福利事业单位、各类学历教育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农村二女结扎户、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免收垃圾处理费。确需收取一定费用的,由辖区居(村)民自治组织召开居(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表决。

第十条  区税务部门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垃圾产生的区域,委托街道办事处、相关乡镇和区环卫站等单位按各自管辖区域代为征收,具体为:

(一)市区常住居民、暂住人口和实施物业化管理的小区,按各自管辖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代征;

(二)市区规划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含在农户家的暂住人口),由相关乡镇代征;

(三)市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部队、学校、医院,按所在辖区,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乡镇代征;

(四)宾馆、旅店、招待所、餐饮业户(含宾馆内餐饮、单位食堂)、废品收购站、各类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个体医疗机构、诊所及其他个体批发、零售商店、专业市场、超市等各类营业门店和洗浴、桑拿、酒吧、茶吧等娱乐场所,按所在辖区,由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乡镇代征;

(五)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由税务部门委托定西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定直属分局代征;

(六)经批准采用自收自运到垃圾处理场的由区环卫站代征。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中转、无害化处理以及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维修费、设施设备折旧费、劳务费等。

第十二条  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过程中,各代征单位要督促缴纳义务人在每月征收期内将应缴费用足额上缴税务部门。各代征单位于每年底制定下年度的环境卫生整治经费的使用计划,上报区财政部门统一列入年度预算,按法定程序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代征单位要向缴纳义务人开具缴费核定通知书,由缴纳义务人通过税务大厅或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各街道办、相关乡镇和区环卫站要按各自的辖区组织清运队,对辖区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及时收集、清运到集中处理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场管理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填埋等无害化处理工作。集中收集清运的单位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双向建立进场垃圾台账,在月底前进行对账签字。

第十六条 缴纳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区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或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缴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代征单位对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不及时,影响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责任人、责任单位作严肃处理。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收集、运输垃圾的,被服务单位和个人可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其他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各收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纪委监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持证件进行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三)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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