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 00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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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峡江县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发布

点击数:104次  发布时间:2024/04/16 15:10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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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峡江县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发布。

公告显示,该方案适用于巴邱镇城镇居民(东门社区、南门社区、西门社区、北门村委)、河西工业园区企业以及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小工作坊等。由峡江县玉华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的,玉华水务有限公司随水价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根据《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由玉华水务有限公司根据计量值核算后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为:

1.居民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0.85元/吨,50吨以上1.05元/吨;

2.非居民用水(含工业企业):统一征收1.20元/吨,其中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的,按照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特种行业用水:1.70元/吨;

4.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根据用水户的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全文如下:

峡江县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完善我县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落实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工作要求,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

巴邱镇城镇居民(东门社区、南门社区、西门社区、北门村委)、河西工业园区企业以及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小工作坊等。

二、征收时间

自2024年X月1日起执行。

三、征收标准

参照我县2018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共同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县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峡发改费〔2018〕6号)文件中收费标准执行。

1.居民用水:每户月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0.85元/吨,50吨以上1.05元/吨;

2.非居民用水(含工业企业):统一征收1.20元/吨,其中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的,按照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特种行业用水:1.70元/吨;

4.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根据用水户的用途分别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四、征收主体

由峡江县玉华水务有限公司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征收后由玉华水务有限公司全额上缴县财政,县财政按上缴比例的8%作为手续费返还玉华水务有限公司)。

五、征收办法

由峡江县玉华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的,玉华水务有限公司随水价一并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户,根据《江西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由玉华水务有限公司根据计量值核算后代为征收污水处理费。

六、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贫困户和社会福利机构,凭相关证件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

七、法律责任

1、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

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缴纳义务人连续3个月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得纳入任何年度评先评优范围,不得享受政府奖补、退税等优惠政策,并列入诚信黑名单。

八、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巴邱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严格按照各自职能履行主体责任,全力推动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2、加强宣传引导。巴邱镇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深入宣传征收河西片区污水处理费、促进污水处理和水污染防治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确保污水处理收费工作的积极稳妥推进。

3、加强部门联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动,在各个环节加快征收工作的推进,减少阻力,形成工作合力,依法足额收取污水处理费。

峡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峡江县财政局

峡江县城市管理局  江西峡江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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