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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M过渡期开始:进口商和生产商应该怎么做?

点击数:247次  发布时间:2023/10/27 15:09 作者: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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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 月1日,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过渡期开始。该机制是欧盟为实现其绿色议程中列出的目标所做努力的一部分,尤其是为了解决将高排放生产转移到环境政策不那么严格的国家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从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某些行业的货物在进口到欧盟关境时应报告其排放量。随后,在确定期内,CBAM 证书交易将被添加到报告义务中,并逐步在 2034 年用 CBAM 取代现有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TS”)。本文中将讨论 CBAM 的某些基本要素以及CBAM报告要求的某些复杂技术。

CBAM 基本知识

第一步,必须确定将要进口的货物是否属于 CBAM 的范围。目前,只有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这六个行业属于 CBAM 的范围。为了对货物进行更精确的海关分类,需要查看第 2023/956 号条例(“CBAM 条例”)附件一中所列货物的欧盟综合命名法(“CN”代码)。如果 CN 代码包含在附件一中,申报人就需要报告进口货物的排放量。欧盟委员会(“委员会”)打算在未来将所有产品纳入 CBAM,但目前尚不清楚进一步纳入的方式和时间。

CBAM 第 2023/956 号条例使用了 CBAM 授权申报人的定义——欧盟进口商或其间接海关代表,或间接海关代表(如果进口商不在欧盟境内),而制定过渡期规则的第 2023/1773 号实施条例(欧盟)(“CBAM 过渡条例”)则规定了 "申报人 "一词。申报人可以是提交自由流通放行报关单的进口商;也可以是持有《统一海关编码》第 182(1)条规定的提交报关单授权书并申报货物进口的个人;还可以是非欧盟进口商的间接海关代表。

在过渡期内,报告应按季度进行,而在确定期则规定了年度报告义务。第一份过渡期 CBAM 报告应不迟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提交,涉及 2023 年第四季度。此后的每份季度报告应在报告季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因此,2025 年第四季度的最后一份报告应在 2026 年 1 月 31 日前提交。

随着复杂的 CBAM 进入实施初期,委员会为履行报告义务留出了一定的余地。一般来说,提交的报告可在相关报告季度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修改。作为例外,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第三次 CBAM 报告截止日期之前,可以修改前两份报告。

其次,如果提交了合理的请求,主管当局可授权在该截止日期之后但不迟于相关报告季度结束后一年内修改或重新提交报告。如果请求得到批准,申报人将有一个月的时间对报告进行修改。

CBAM 报告将通过新设立的 CBAM 过渡登记处提交,经申报人所在欧盟成员国的国家主管当局批准后可进入该登记处。截至 2023 年 10 月 6 日的主管当局临时名单可在以下网址查阅: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system/files/2023-10/23%2010%2006%20CBAM%20-%20NCAs%20provisional%20list.pdf。

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计划,过渡登记处预计将于 2023 年 11 月初全面投入运行。

由于 CBAM 报告是一项义务,因此在未履行相关报告要求的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处罚。欧盟成员国有权对未报告的每吨排放量处以 10 至 50 欧元不等的罚款。为协助欧盟成员国实施处罚,欧盟委有权在过渡期内和最后一份过渡报告提交三个月后,检查过渡登记册上有关遵守要求的报告。欧盟委将向欧盟成员国通报申报者的成立情况、未提交任何报告的申报者的指示性名单,以及对不完整或不正确报告的“指示性”评估。

如果没有报告所有必报内容,则认为报告不完整;如果提交的数据不符合《过渡条例》的报告要求,或数据有误,或没有提供充分理由证明使用了《过渡条例》未规定的其他报告方法,则认为报告不正确。

在未提交报告或报告不完整/不正确的情况下,国家主管当局必须在委员会发文后三个月内开始审查和评估委员会提交的指示性信息。对于不正确或不完整的报告,可以启动更正程序,以便从报告申报者那里获得更多信息。

总体而言,处罚水平仍然有待观察,这将取决于未报告信息的程度、纠正任何不足的准备情况、先前的报告行为、合作程度以及对预防进一步违规行为采取自愿措施的认可。

报告方法

从一开始就可以看出,在收集和报告 CBAM 信息时,申报者和供应商之间需要密切合作。供应商运营商在其装置上监测和收集排放数据,将信息传送给相关或无关的欧盟进口商,然后由进口商完成并提交 CBAM 报告。最重要的是,经营者聘请一家知名、可靠的工程公司,从生产周期开始计算排放量。

对于不相关的进口商来说,合规似乎更为复杂,因为他们要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但他们核实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能力有限。如果他们的供应商拒绝提供 CBAM 数据或无法以可靠的方式提供数据,该怎么办?为了减轻申报者难以承受的负担,委员会设想临时使用替代方法来计算排放量。

首先,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之前的一段有限时间内,如果某些监测和报告方法的覆盖范围和准确性与委员会在过渡条例中提供的标准方法(即所谓的“欧盟方法”)相似,则允许申报者使用这些方法。特别是以下方法:

1、装置所在地的碳定价方案;

2、设备所在地的强制排放监控计划;

3、装置所在地的排放监控计划,其中可能包括由经认可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

其次,如果申报者不具备完成 CBAM 报告所需的所有信息,他们可以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使用其他方法确定排放量,包括委员会公布的默认值(尚未公布)或其他默认值。必须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

此外,复杂物品总排放量中最多 20% 的计算有可能基于设备运营商提供的估计值。复杂物品是指除简单物品以外的物品,而简单物品又被定义为仅由投入品(前体)和燃料生产的物品,其内在排放量为零。

因此,欧盟计算直接排放量的方法(将成为确定期确定排放量的默认方法)由基于计算的方法和基于测量的方法组成。在这两种方法之间进行选择,或将两者结合起来,应选择能提供最准确、最可靠结果的方法,除非特定部门的要求需要使用特定的方法。

在以计算为基础的方法中,可以通过标准或质量平衡法确定排放量。首先,根据所有消耗的燃料和投入的数量乘以相应的系数,特别是排放系数、转换系数和氧化系数来计算排放量。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测量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排放。如果使用生物质,如果符合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 2018/2001 的某些标准,则可将其归零,或者在将生物质与化石燃料混合时从燃料排放中扣除。在质量平衡法下,考虑到计算单个输入排放的难度,燃料和加工材料之间不做区分。排放量的计算基于作为输入进入设备和作为输出离开设备的每种材料的碳含量。对于设备的不同部分,可以结合使用质量平衡法和标准法。

基于测量的方法要求在合适的测量点安装所谓的连续排放测量系统(“CEMS”)。必须使用这种方法来确定 N2O 排放量。必须使用不确定性最低的测量仪器,同时不产生不合理的费用,并适合适用的环境。年排放量的确定是所有测量到的温室气体浓度小时值乘以烟气流量小时值的总和,其中小时值应是各运行小时所有单个测量结果的平均值。CEMS 要求测量温室气体浓度和测量所在气流的体积流量。符合欧盟可再生能源指令 2018/2001 标准的生物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在特定条件下减去。基于测量的方法需要根据年度排放量计算来证实排放量。

除直接排放量外,运营商还需报告可测量的净热量、废气能量和排放量以及间接排放量。

间接排放是由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乘以排放因子产生的排放。它不仅涉及生产过程产生的间接排放,还涉及任何相关前体产生的间接排放。委员会设想使用默认值,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实际数据,即运营商在其装置上生产电力,或从有直接技术联系的来源获得电力,且所有相关数据可用,或根据购电协议从电力生产商处获得电力。如果电能来自电网,则可以使用委员会提供的默认排放因子,或根据代表平均排放因子或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开数据,使用原产国电网的任何其他排放因子。

在计算复杂商品的总排放量时,应确定消耗前体的直接和间接排放。如果前体在CBAM过渡期规定附件2第3节的生产过程中被指明,则需要考虑这些排放。然而,如果前体的生产和使用由同一生产过程涵盖,则只需考虑从其他设施或其他生产过程获取和使用的额外前体数量。

产品排放量的分配

为了确定货物的具体内含排放量,有必要确定装置的总排放量,然后从生产过程的排放量中分配。然后,应加上前体的内含排放量,并将总结果除以每个生产过程所生产的产品数量。CBAM 将此定义为“活动水平”。

还应注意的是,CBAM 的范围比产品的总碳足迹窄,因为 CBAM 不包括与原材料开采、运输和其他上游过程以及产品分销和报废(包括回收、再利用和废物处理)有关的排放。

排放量的文件化记录

由于 CBAM 合规性要求进行监测并随后提供大量数据,因此设备运营商需要建立适当的监测方法文档。这包括监测方法、装置生产数据和整个生产过程的信息。要落实 CBAM 监测的基本原则:完整性、一致性和可比性、透明度、准确性、完整性、成本效益和持续改进,就必须持续、可靠地收集这些数据。

如前所述,在 2024 年底之前,可以使用其他符合条件的监测和报告方法,如碳定价计划、强制排放监测计划或排放监测计划。这些方法可能包括由经认可的核查员进行核查。运营商应在使用前对这些方法进行验证。

此外,CBAM 过渡条例不仅要求需要概述 CBAM 方法下的排放确定方法,还要求说明为什么使用特定的确定方法在技术上不可行,或者为什么遵循特定的确定方法会导致运营商不合理的成本。《CBAM 过渡条例》规定了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的要求,在此期间可对此类要求进行重新评估。

通过引入技术可行性和成本合理性原则,委员会试图减轻基于最佳可用数据来源原则下确定排放量所带来的负担。如果成本效益分析显示改进成本超过了数据准确性带来的好处,则可以选择一种更经济的监测方法或设备。每年2000欧元以下的费用将不被视为不合理。

报告碳价格

在过渡阶段,申报者可提供货物原产国为内含排放支付的碳价格信息。目前,这只是一项报告要求,而在最终阶段,必须说明任何已支付的碳价格,以获得 CBAM 财政负担的退款。碳价格,包括前体碳价格,按照确定具体内含排放量的相同方法,归属于 CBAM 商品。

结论

在接下来过渡期的2年内,欧盟委员会计划密切关注 CBAM 的实施情况。在过渡期结束时,必须向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实施 CBAM 的各个方面,包括等待中的将 CBAM 范围扩大到其他产品和计算方法的调整。将范围扩大到价值链中的其他产品必须在过渡期结束前至少一年以单独报告的形式提交。因此,这是一个需要密切关注的领域。

尽管过渡期可被视为“学习期”,但进口商不应低估因未履行报告义务而面临的每吨未报告排放量被罚款 10 至 50 欧元的实际风险。至少在过渡期内,欧盟成员国将如何积极执行 CBAM 尚不得而知。此外,欧盟 27 个成员国的执法水平可能会有所不同。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运营商和进口商显然都应从一开始就认真对待过渡期义务。除了合规需要之外,在 CBAM 方面采取专业行动也是必要的,这样才能将欧盟委员会的方法要求融入日常运营中,在必要时对其进行调整,并建立内部机构和运营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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